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川公发[2011]122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印章准刻证》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为全面提升我省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之规定,除暂不纳入网络印章范围的党团组织、人大、政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印章、军队印章、钢体印章外,新刻制的公司印章都纳入网络防伪印章范畴。为保证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防伪印章。
二、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在当地公安局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及鉴定印章真伪。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防伪印章采用加密线技术。每枚印章都对应唯一的加密线线形,可由专业人员比对验证真伪,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公安机关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硬质橡胶、光敏、铜质),不得使用其他材质制作印章(如木质、原子印章、塑胶、牛角等)。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本单位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省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向当地公安局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