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公安厅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印章刻制业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业执法执勤工作。
据介绍,规范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审批流程。申请从事印章刻制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通过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规范在管理标准中提出“三个100%”,即建立健全印章经营单位基础台账和治安管理档案,确保经营单位建档率达100%;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到位,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特种行业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发现后的查处打击率达100%。在印章的回收及销毁中规定,对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的印章,由备案的公安机关收缴;因单位撤销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送交备案的公安机关;因单位名称改变、印章损坏等原因需刻制新印章,由备案的公安机关收缴,并出具收缴证明,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留存6个月,对无异议的,在留存印鉴存档后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