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审批范围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刻制印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印章的分类,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国家机关印章:应持单位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印章: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三)企业印章:应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企业及报关专用章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的,应持有外贸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会印章:应持单位证明、《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工会批文复印件。
(五)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印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应持民政部门出具涉外交往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应持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批文复印件。
(七)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公务用名章印模格式参照川公治发[2003]55号文件中关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应刻制在印章上。
(八)学校印章:应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九)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应持卫生厅(局)证明、《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外省市政府、事业单位驻川单位印章:应持商务厅、局颁发的《外地驻绵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十一)报刊、杂志社印章:应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二)合同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财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发票专用章:应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五)报关专用章:应持海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宗教组织印章:应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十九)直属系统单位刻制系统各级印章:应持单位证明及系统单位名录,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规定依据四川省印章业治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