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或被盗、被抢补刻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根据《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遗失或被盗、被抢补刻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刻制印章申请书及以下证明文件:
(一)应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应持单位证明;
(三)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遗失或被盗、被抢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
(四)股份制企业还需持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同时在《情况说明》上签名、捺手印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在《绵阳晚报》或《绵阳日报》等主流报刊上刊登印章遗失或被盗、被抢声明,印章被盗、被抢还应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接处警记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