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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业治安管理

2017-09-26

印章业治安管理

1:什么是印章业?

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印章业,俗称刻字业,是指使用机械、手工工艺或其他技术,对外经营刻制各种公章、戳记、钢印、名章等的行业。

2:印章业有哪些特点?

   印章业有下列特点:

   (一)印章使用的广泛性。印章作为一种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有着广泛的用途。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使用印章的单位、团体、个人越来越多,印章业有着广泛的服务对象,已成为社会必不可少的服务行业。

   (二)印章效用的权威性。印章业所承制的印章大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小私章,作为个人身份的证明,体现公民个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到机关、企业、团体的公章,是各单位处理各项业务(如财务章、供销专用章、合同章等),对外进行业务联系的凭证,是一些文件、合同、协议等是否有效的权威性证明,尤其是党、政、军机关等重要单位的公章,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标志,是国家行政管理等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威容易受到假冒,许多违法犯罪分子私刻、伪造公章、专用章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此,要坚持予以打击。

   (三)印章业管理的复杂性。印章业从业人员众多,情况复杂,有些个体从业人员并不具备承刻公章的资格,但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违反印章业治安管理规定,非法刻制公章,为不法分子伪造证明、文件、介绍信、身份证明等进行诈骗活动提供条件;也有些国有、集体刻厂的内部职工法制观念淡薄,或经受不住违法犯罪分子的拉拢、利诱,利用工作之便为其私刻公章,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有的不法分子还会利用印章业管理上一些漏洞和疏忽,盗窃、冒领已刻好的公章,或者使用伪造证明,骗取刻字厂家为其刻制所需要的印章等。因而,如何防范控制印章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3: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有:

   (一)审批备案制度

   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而未经审批备案、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名称或其负责人的,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及时向原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二)承接、验证、登记制度

印章经营者必须指定可靠、熟悉业务的专人承接业务。承刻公章、钢印、戳记等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印章准刻证》才能承接。个人经营印章业的,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承刻单位公章。承刻单字、科目、帐号、收发文件等的印章,必须出具要刻单位的介绍信(个人委刻该类印章的,要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如果没有介绍信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的,不准承刻。

刻字厂(店)承接单位印章的,必须查验委刻单位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检查委刻印章的规格,式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印章准刻证》批准的规格、式样相一致,要严防伪造。对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印章规格、式样没有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准刻证》,一律不准承刻。承刻单字、科目、帐号、收发文件等的印章,必须出具要刻单位的介绍信(个人委刻该类印章的,要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营业执照)。

印章业要建立专门的登记簿册,对承刻的印章由专人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委托单位,有无证明、介绍信,要刻制什么样的印章,使用的是何种材料,是否监制,取货日期等。个体摊点承制个人名章,也必须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委刻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并将登记簿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三)监制,保管,交货制度

承刻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公章时,要在指定的保密车间或特定的工作室指定专人刻制,委托单位派人监督。

承刻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以及专人专柜严格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试刻的样品和损坏的残品、废品不能扔掉,必须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底牌、图案、设计样品,应全部归还委刻单位。印章业不允许留样或者仿制。

委刻单位取货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取货人要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在登记簿上签收,并注明件数。承制单位在交货时应严格把好关,仔细验证,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才可以交货。要严防违法犯罪人员冒名顶替,领取成品。

(四)情况报告制度

 印章业经营者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负责人和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包庇坏人或知情不举。

印章业经营者在举报中,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更不允许隐瞒真相。

(五)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条件的印章业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置专人负责保卫工作,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发现私刻、伪造、仿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查处。与此同时根据印章业的特点,公安机关要经常深入印章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印章业的动态。教育和发动员坚持合法经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并帮助印章业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组织,以便能达到密切掌握印章业的治安状况,获取较深层次的治安信息。

4怎样办理印章的承刻手续?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一)刻制党政、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学校刻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厂刻制。

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二)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执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三)刻制个人名章、单字章、扁章,无需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可直接到任何刻字店、摊刻制。

5对印章的名称有何规定?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6对印章所使用的文字有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的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时,应当并刊汉文和英文。

7对印章使用字体有何规定?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8公章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章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下属各部门的印章。

   (二)各种机关、单位的钢印。

   (三)合同、财务专用章。

9什么是私刻或伪造公章?
   凡违反关于刻制公章的规定而承制或私自刻制公章的行为,都属于私刻或伪造公章。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私刻或伪造公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

   例如:财务专用章只用于银钱的往来,财务事务中;户口专用章只用于办理户口登记,颁发户口证件时。如果以户口专用章证明某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身份,或者以财务专用章签定合同等,就有问题。

   当然,识别公章的真伪不仅应将上述方法综合起来,还应与其他识别方法结合,以提高识别公章真伪的广泛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