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关于对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
印章纸质档案保存期的请示的批复
公厅治发[2008]36号
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并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贵处关于对印章(六大类公章)纸质档案保存期限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印章纸质档案的保存期尚无规章明确保存期限,鉴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早在全省运行,并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已将审批印章电子档案实行20年的保存期,故同意你处印章纸质档案保存期5年为限的意见。
特此批复
(治安管理总队印)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