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建筑区划业主大会
及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通知
成房发[2010]9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公安分局,(市)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管理,根据《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成府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印章种类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务用名章,纳入统一刻制监管范畴。
二、印章内容
业主大会印章及其财务专用章应当标明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名称。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名称、届次和任期。
三、印模格式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公务用名章印模格式分别参照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印章印模格式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55号)文件中关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印章规格为直径40mm,增加由印章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辅助识别线,下端增加13位印章数字编码。印章内容为“XX区XX建筑区划第X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刻制在五角星下端、13位印章数字编码上端居中位置,并与五角星呈水平平行(印模详细格式见附件)。
四、申请刻制程序
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务用名章的,应持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备案资料向市公安局或当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提出刻制申请,公安机关对提交资料审查合格后,由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刻制单位进行刻制。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后,印章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并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五、申请刻制印章所需资料
(一)备案机关出具的《成都市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刻章证明原件;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补刻印章所需资料
印章因损毁、遗失或被盗、抢等需要补刻的,业主委员会除提交申请刻制印章的全部资料外,还须持下列资料:
(一)补刻印章的书面申请(写明补刻理由,并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二)在《成都日报》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
(三)印章被盗、抢等的,还须持由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印章因损毁补刻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此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印模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