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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税务部门更换 发票专用章工作进行治安管理的通知

2017-09-26

关于对国家税务部门更换

发票专用章工作进行治安管理的通知

川公传发[2011]212号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处):

2011121,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7号《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从公告之日起更换发票专用章印模式样,并于201121起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

因事先没有接到公安部的相关文件,近日,各地纷纷来电请示这项工作如何开展。经总队请示公安部三局后研究,针对国家税务部门更换发票专用章式样并已经开始启用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入网印章印模格式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55号)精神,主动加强对国家税务部门更换新式发票专用章工作的治安管理;对新式发票专用章要将其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全部实行入网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