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绵阳市鼓楼印章有限公司 ! |
会员中心 | 加入收藏 |
手机网站
政策法规详情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制度

2017-09-26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不得将印章制作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二、印章刻制企业必须聘用政治思想可靠、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接刻制印章,并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印章刻制企业要指定专人承接印章业务,必须认真查收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严禁承接无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的印章业务。印章刻制企业不得代替刻章用户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手续,严禁先刻章后审批。

四、承接印章制作业务,要认真查验所刻印章单位及经办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严格按照“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及要求逐项进行登记,不得缺项漏项。所有刻制的印章信息都要进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承接印章制作业务,要按《印章准刻证》记载的印章内容、印章形状、印章尺寸刻制印章,不得擅自更改。

六、印章刻制企业承制重要单位印章,应指派政治可靠、业务熟练的专人进行制作,所刻印章单位可派员工现场监制。

七、印章刻制企业要设立保密操作间和成品保管专库(柜),印章成品要指定专人专库(柜)保管,制作单位一律不得留样、仿制。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要登记造册,交公安机关处理。残品、废品章要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及时销毁并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八、印章制作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发现私刻公章或涂改、伪造《印章准刻证》等可疑情况和案件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九、印章刻制企业内部要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的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十、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党政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的法定名称章,冠以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和具有法定效力的上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