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公章)相关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等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
(一)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交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2、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
(一)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一)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规定
(一)对公章企业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刻章业务,情节严重的,要承其制作公章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