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1]52号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使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甚至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 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准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城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村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各地应结合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1993年10月27日)为了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未经审批备案、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二、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三、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四、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五、对无照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章,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儿!公章,作为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是对外活动的象征。从古到今就有“官凭印,虎凭山”的说法。正因如此,也造就了很多公章滥用,成为寻私的砝码。 在实践中,因为企业公章管理不当引发的案例比比皆是,这往往让企业卷入诉讼。日常公章管理的原则,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总结主要有:一、“公章不可接触”原则非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审批,非公章保管人员不得接接触公章,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章带出指定保管地点 。二、“用章模式灵活”原则企业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业务,采取不同的用章模式。如:先盖章、后审核的自主用章模式;先授权、再盖章、后审核的授权用章模式;先审核、后盖章的实时用章模式等。 三、“记录备案可查”原则公章的每次使用皆应笔录备案,可制作《公章使用表》,详细记录审批人、登记人、文件资料名称、盖章份数,以供随时查询、复核。 针对在公司的管理中常见的纠纷,鼓楼印章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公章管理办法》,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公章的使用的基本原则、公章的领取、保管,明确公章使用的审批、使用、备案登记流程以及相应的违规责任等。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第17号令第一条 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具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在社会上独立设置的补习、辅导、进修等教育组织,下简称学校)。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直接举办或间接举办的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印章,也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学校用印章行使规定范围内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并对由其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不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各级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第五条 学校刻制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第六条 学校印章样式、尺寸.一、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二、高等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直径为三点八厘米。三、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的直径一律为三点六厘米。四、学校印章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五、学校职能机构的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第七条 学校及其职能机构的印章所刊名称、刻章枚数,须以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第八条 印章印文使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区的学校印章,应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文字较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第九条学校不刻制外文印章,确需刻制外文印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学校印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启用。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学校法人代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批。第十二条 学校更改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印章丢失,须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第十四条 学校终止办学,须将学校印章及所属全部职能机构的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封存。第十五条 学校被停办,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印章,对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收缴。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印章造册登记,留存印底;对收缴和学校呈交的印章应报请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第十七条 对未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第十八条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承制学校印章的工厂、刻字社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应追究保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惩处。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995年3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反头,一些流动人员在路边、桥头非法摆摊设点,或由其他人员帮助收活、再到秘密窝点非法刻制公章;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印章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有的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为严厉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坚决取缔非法刻字摊点。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本地的刻字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缔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对为非法刻字人员承接、介绍刻字业务和非法买卖印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合法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刻字工商户,只能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路边、桥头等地乱设摊点,并不得承制公章。二、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季严打攻势,把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从破获的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深挖伪造印章犯罪线索,对有伪造印章行为的,要坚决追查到底,依法追究刻方和承制方的刑事责任。对流动摆摊设点非法刻制印章的,除坚决取缔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对刻字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刻字业的开业审批条件,对无本地常住户口和曾受到刑事处分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批准;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合法经营的刻字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严格管理,严禁非法承制印章,波动防公章坯料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把本辖区内刻字业的管理纳入工作视线,明确责任,对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绝不允许其存在和蔓延。
暂不纳入网络印章范围及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刻制印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实行《印章准刻证》刻制: (一) 党、团组织、政协印章:党、团组织应出具单位证明;政协须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刻章证明;(二) 军队印章: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三) 钢体印章: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机。
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3]37号1971年9月2日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现在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知的新党章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现将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一、 印章规格、式样1、(略)2、(略)3、(略)4、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印章: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五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三、印章的制发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由同级党委制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党委),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印章,由中央办公厅制发。县委的印章,由省、市、彼治区党委制发。乡(镇)党委的印章,由县委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印章,如需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党组织一般不制发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如确实需要,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制作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在规格和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可自行刻制。刻制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在办公厅(室)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章的刻制任务。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委留样或仿制。四、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党内文件,可不盖印章。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递送党组织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党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手人监销。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印章,按中国共产党公安部党组的规定办理。
印章业治安管理1:什么是印章业?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印章业,俗称刻字业,是指使用机械、手工工艺或其他技术,对外经营刻制各种公章、戳记、钢印、名章等的行业。2:印章业有哪些特点? 印章业有下列特点: (一)印章使用的广泛性。印章作为一种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有着广泛的用途。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使用印章的单位、团体、个人越来越多,印章业有着广泛的服务对象,已成为社会必不可少的服务行业。 (二)印章效用的权威性。印章业所承制的印章大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小私章,作为个人身份的证明,体现公民个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到机关、企业、团体的公章,是各单位处理各项业务(如财务章、供销专用章、合同章等),对外进行业务联系的凭证,是一些文件、合同、协议等是否有效的权威性证明,尤其是党、政、军机关等重要单位的公章,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标志,是国家行政管理等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威容易受到假冒,许多违法犯罪分子私刻、伪造公章、专用章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此,要坚持予以打击。 (三)印章业管理的复杂性。印章业从业人员众多,情况复杂,有些个体从业人员并不具备承刻公章的资格,但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违反印章业治安管理规定,非法刻制公章,为不法分子伪造证明、文件、介绍信、身份证明等进行诈骗活动提供条件;也有些国有、集体刻厂的内部职工法制观念淡薄,或经受不住违法犯罪分子的拉拢、利诱,利用工作之便为其私刻公章,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有的不法分子还会利用印章业管理上一些漏洞和疏忽,盗窃、冒领已刻好的公章,或者使用伪造证明,骗取刻字厂家为其刻制所需要的印章等。因而,如何防范控制印章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3: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有: (一)审批备案制度 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而未经审批备案、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经营印章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名称或其负责人的,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及时向原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二)承接、验证、登记制度印章经营者必须指定可靠、熟悉业务的专人承接业务。承刻公章、钢印、戳记等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印章准刻证》才能承接。个人经营印章业的,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承刻单位公章。承刻单字、科目、帐号、收发文件等的印章,必须出具要刻单位的介绍信(个人委刻该类印章的,要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如果没有介绍信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的,不准承刻。刻字厂(店)承接单位印章的,必须查验委刻单位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检查委刻印章的规格,式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印章准刻证》批准的规格、式样相一致,要严防伪造。对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印章规格、式样没有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准刻证》,一律不准承刻。承刻单字、科目、帐号、收发文件等的印章,必须出具要刻单位的介绍信(个人委刻该类印章的,要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印章业要建立专门的登记簿册,对承刻的印章由专人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委托单位,有无证明、介绍信,要刻制什么样的印章,使用的是何种材料,是否监制,取货日期等。个体摊点承制个人名章,也必须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委刻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并将登记簿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三)监制,保管,交货制度承刻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公章时,要在指定的保密车间或特定的工作室指定专人刻制,委托单位派人监督。承刻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以及专人专柜严格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试刻的样品和损坏的残品、废品不能扔掉,必须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底牌、图案、设计样品,应全部归还委刻单位。印章业不允许留样或者仿制。委刻单位取货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取货人要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在登记簿上签收,并注明件数。承制单位在交货时应严格把好关,仔细验证,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才可以交货。要严防违法犯罪人员冒名顶替,领取成品。(四)情况报告制度 印章业经营者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负责人和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包庇坏人或知情不举。印章业经营者在举报中,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更不允许隐瞒真相。(五)安全保卫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条件的印章业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置专人负责保卫工作,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发现私刻、伪造、仿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查处。与此同时根据印章业的特点,公安机关要经常深入印章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印章业的动态。教育和发动员坚持合法经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并帮助印章业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组织,以便能达到密切掌握印章业的治安状况,获取较深层次的治安信息。4:怎样办理印章的承刻手续?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一)刻制党政、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学校刻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厂刻制。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二)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执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三)刻制个人名章、单字章、扁章,无需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可直接到任何刻字店、摊刻制。5:对印章的名称有何规定?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6:对印章所使用的文字有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的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时,应当并刊汉文和英文。7:对印章使用字体有何规定?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8:公章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章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下属各部门的印章。 (二)各种机关、单位的钢印。 (三)合同、财务专用章。9:什么是私刻或伪造公章? 凡违反关于刻制公章的规定而承制或私自刻制公章的行为,都属于私刻或伪造公章。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私刻或伪造公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 例如:财务专用章只用于银钱的往来,财务事务中;户口专用章只用于办理户口登记,颁发户口证件时。如果以户口专用章证明某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身份,或者以财务专用章签定合同等,就有问题。 当然,识别公章的真伪不仅应将上述方法综合起来,还应与其他识别方法结合,以提高识别公章真伪的广泛性和可靠性。
遗失或被盗、被抢补刻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根据《四川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遗失或被盗、被抢补刻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刻制印章申请书及以下证明文件:(一)应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应持单位证明;(三)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遗失或被盗、被抢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四)股份制企业还需持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同时在《情况说明》上签名、捺手印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在《绵阳晚报》或《绵阳日报》等主流报刊上刊登印章遗失或被盗、被抢声明,印章被盗、被抢还应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接处警记录复印件。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刻?1、公司新设立时,一般需要全套章包括: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章。2、印章丢失一旦发生印章丢失,首先要做丢失登报公示,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需法人到场),最后找有资质的机构刻制新的印章即可。3、印章损毁如发生印章损毁,直接登报公示原印章作废,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最后刻制新印章即可。4、公司名称变更若发生公司名称变更,要先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之后重新刻制全套印章即可。5、业务需要很多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需要多枚合同章,这时的合同章也是每个章都有自己唯一的识别编号和芯片。(注:一家公司可以拥有多枚合同章,但是公章、发票章、财务章一家公司只能拥有一枚,由于法人章并不需要在公安局备案,所以法人章并不需要在公安局在公安局备案,所以法人章不限,但如果法人章有在银行备案的话,则另说。)二、公司全套章1、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2、法人章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3、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4、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5、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